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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绵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课程考核科学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绵师院教字〔2021〕113号
编辑:教务处       审核:邹洪伟       发布时间:2021-06-10       点击次数:
绵阳师范学院文件 绵师院教字〔2021〕113号

 

关于印发《绵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课程考核

科学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绵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课程考核科学化的指导意见》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师范学院

202168


绵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课程考核

科学化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加快“双一流”“四新”建设,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深入推进“师范做强、艺体做精、应用做实”的发展方略,加强课程考核的科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依据专业特点制订各学院的考核实施方案,任课教师依据课程目标的达成确定合理、有效的考核方式。

第三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在于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同时也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通过推进课程考核的科学化,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考风。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课程考核应遵循

(一)科学化原则:改变考核的随意性,依据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合理确定考核的内容和考核方式,提升课程考核的信度和效度。

(二)多元化原则:改变单一的考核方式,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

(三)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原则:坚持能力导向,加强过程性和表现性评价,突出对能力的考核。

(四)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诊断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更加全面地对学生课程学习情况作出准确、公正评价。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课程考核包括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过程考核成绩的比例不超过50%,考勤成绩不再纳入课程考核,每门课程学生缺课20%不具有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六条  改进结果性考核。所有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开卷考核、闭卷考核)均应按课程目标命题,试题与课程目标做到双向全覆盖,比例合理。近三年考核试题的重复率不超过30%,A、B卷的重复率不超过30%。多位教师主讲的同一门课程,要统一命题,集中流水阅卷;公共课、专业基础课,逐步推广由教学单位统一建立题库或实行教考分离。

第七条  强化过程性考核。加强课堂表现测评,作业检测,单元测试,期中考核等,每门课程每学期的过程性考核2学分及以下的课程原则上不少于3次,3学分及以上的课程不少5次。

第八条  完善表现性评价。围绕技能和能力目标积极开展技能考核、案例分析、设计展示、课程论文、专题报告、实验实训、学生成长档案袋等表现性评价。合理确定评价方式和标准。技术技能等实践性课程必须开展表现性评价。

第九条  探索增值性评价。在学生专业技术技能课程中探索增值性评价。通过学前和学后的比较,突出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的效果。

第十条  健全综合性评价。在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践(实习见习研习)等环节采用多元评价,既要有授课教师的评价,也要合理采用利益相关方的评价。

第十一条  突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考核。理论课通过优化题型,增加辨析、论述、创新等题型;实验课通过设置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开展课程考核一致性评价。结合教师评价、学生评价和课程目标的达成度进行比较,开展课程考核的一致性评价,发现问题,查找根源,促进教师积极持续改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制订本学院加强课程考核科学化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教师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以教研室为单位对标专业培养目标,认真研讨每一门课程的课程目标、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过程性考核的标准,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每一门课程的考核大纲,从而形成专业的的整体考核方案。

第十四条  对考核的课程或环节,课程所在学院应在每学期第 16 周之前组织有关专家,对下一学期进行考核的课程或环节的考核大纲进行全面审查与论证,确保考核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与可行性。

第十五条  考核大纲应在开课时让学生充分了解考核的目标、考核的方式 、过程性考核的标准、成绩评定办法等;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应对每一个学生的每一项评定结果及时记录在案并公布,以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课程考核的过程督查及结果评价工作,对本单位的课程考核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与总结。对考核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应及时修正。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课程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二级学院的考核试卷进行抽查,并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计入学院考核成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绵阳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6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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